精神復健機構、社區復健中心、康復之家,凡收治花蓮縣籍,每位病患 復健達六個月者,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下同)三千元,受獎勵機構申請 獎勵金二萬元以下,並以申請一次為限。本自治條例所需經費由本縣衛 生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