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私立精神復健機構收費基準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14日

條文關聯

  精神復健機構、社區復健中心、康復之家,凡收治花蓮縣籍,每位病患
  復健達六個月者,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下同)三千元,受獎勵機構申請
  獎勵金二萬元以下,並以申請一次為限。本自治條例所需經費由本縣衛
  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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