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代清除處理廢棄物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條文關聯

依本標準申請清除處理者,應依下列程序繳費及清除處理:
一、執行機關: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向各鄉(鎮、市)公所
    提出申請,經繳交費用後並由各鄉(鎮、市)公所排定清除時間並通
    知申請人。
二、公、民營廢棄物清理(清除)機構或事業(以下簡稱清除機構):清
    除機構代為清運應分別與委託人與處理場(廠)簽訂契約,再填具申
    請表(如附件二)並檢附契約書正本向處理場(廠)申請入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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