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所屬各機關學校之支付業務,特設
立臺灣省集中支付處(以下簡稱本處),隸屬本府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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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處長,承財政廳廳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
副處長,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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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各組、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組:
(一)關於本省支付業務規劃事項。
(二)關於各機關各項支付法案之登記處理及各項預算資料之建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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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於各機關支付憑證之點收、編號及登記事項。
(四)關於各機關支付憑證之審核及送審事項。
(五)關於各機關簽證人員印鑑卡之保管、驗對及更換事項。
(六)關於各機關支付費款之記錄及其預算餘額之查對事項。
(七)關於付款、轉帳及支出收回之結帳編報事項。
(八)其他有關支付事項。
二、第二組:
(一)關於空白省庫支票之請領、保管及編報事項。
(二)關於簽發省庫支票事項。
(三)關於簽發省庫支票依規定加注特別記載事項。
(四)關於簽發省庫支票之檢查、覆核及簽章封發事項。
(五)關於省庫支票印鑑卡之送存更換事項。
(六)關於省庫支票無法投遞、掛失、止付、補發、換發之處理,候領
支票及作廢支票之保管登記編報事項。
(七)關於省庫支票誤付、重付、溢付之清理追查事項。
(八)其他有關簽發省庫支票事項。
三、第三組:
(一)關於電子處理資料作業、應用分析及程式設計事項。
(二)關於電子處理資料之管理事項。
(三)關於機器維護管理及操作事項。
(四)關於省庫支付各種報表之編製事項。
(五)其他關有支付作業資訊系統之研究發展事項。
四、總務室:
(一)關於文書之收發、繕校及檔案保管事項。
(二)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三)關於經費出納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財務物品之登記保管事項。
(五)關於警衛指揮事項。
(六)關於庶務及不屬其他組、室事項。
前項各組、室必要時得報准分股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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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主任秘書、秘書、組長、主任、稽核、組員、辦事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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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省庫集中支付會計、統
計事務及本處經費之歲計、會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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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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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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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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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府財政廳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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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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