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美術教育,闡揚民族文化,提昇國
民藝術素養,特設臺灣省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隸屬本府文化處
(以下簡稱文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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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館置館長,承文化處處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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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設左列各組、中心、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展覽組:美術作品之展覽、國際美術作品交流及接待服務事項。
二、典藏組:美術作品之徵集蒐藏、考據鑑定、分類登記、整理、裱裝
及修護事項。
三、推廣組:美術教育之推廣、輔導,美術複製品及書刊之編印事項。
四、研究組:美術史、美術理論及美術技法等有關美術研究事項。
五、資料中心:美術圖書資料之蒐集、整理、陳列、閱覽、供應、交換
及諮詢服務事項。
六、總務室:文書、庶務、出納、機電、警衛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中心
、室之事項。
前項總務室得分股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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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置秘書、組長、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編纂、編
審、副編審、助理編審、股長、技士、技佐、組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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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
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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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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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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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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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得依實際需要,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諮詢、典藏、展品審查等委員
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編制表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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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館訂定,報文化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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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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