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立美術館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4月17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美術教育,闡揚民族文化,提昇國
  民藝術素養,特設臺灣省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隸屬本府文化處
  (以下簡稱文化處)。

  亦館置館長,承文化處處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館設左列各組、中心、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展覽組:美術作品之展覽、國際美術作品交流及接待服務事項。
  二、典藏組:美術作品之徵集蒐藏、考據鑑定、分類登記、整理、裱裝
      及修護事項。
  三、推廣組:美術教育之推廣、輔導,美術複製品及書刊之編印事項。
  四、研究組:美術史、美術理論及美術技法等有關美術研究事項。
  五、資料中心:美術圖書資料之蒐集、整理、陳列、閱覽、供應、交換
      及諮詢服務事項。
  六、總務室:文書、庶務、出納、機電、警衛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中心
      、室之事項。
  前項總務室得分股辦事。

  本館置秘書、組長、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編纂、編
  審、副編審、助理編審、股長、技士、技佐、組員、辦事員、書記。

  本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
  辦統計事項。

  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館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館得依實際需要,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諮詢、典藏、展品審查等委員
  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編制表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館訂定,報文化處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