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灣省礦務局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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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主任,承礦務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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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左列各課、分掌有關事項:
一、第一課:掌理礦業權申請案之處理、查勘、測量及礦區圖、實測圖
與土石採取之審核管理等事項。
二、第二課:掌理礦業權登記、移轉、囑託查封、鑑價、抵押權塗銷登
記、礦場開工、停工、復工申報、礦業權展限、礦業用地之核辦、
代徵礦區稅、年度施工計畫書圖審核管理及有關文書、庶務、出納
等事項。
三、第三課:掌理礦場安全監督、災變預防與處理、保安行政、安全教
育訓練、礦害預防檢查、水土保持及植生綠化處理、礦場地質及礦
床調查、產銷市場調查、開採技術輔導、礦山開發規劃及土石採取
技術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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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技正、課長、礦場安全監督員、技士、課員、技佐、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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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並兼辦統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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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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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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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訂定,並報礦務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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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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