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為維護淡水河防治安,嚴密漁船、漁民之管制,並加強軍警
密切配合,特設淡水水上警察巡邏隊(以下簡稱本隊)隸屬警務處,並
授權臺北縣警察局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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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隊之任務如左:
一、維護淡水區域河防安全事項。
二、防止偷渡及查緝走私事項。
三、協助淡水河區域內漁船、漁民之管制事項。
四、與軍、憲、民防等單位及有關治安機關之聯繫配合事項。
五、其他有關治安維護事項。
前項第一款區域另行勘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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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隊置隊長、綜理隊務;副隊長襄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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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隊設勤務指揮中心,置主任,兼任,其餘人員由現職人員調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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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隊置警務員、督察員、技士、技佐、分隊長、辦事員、巡佐、警員,
並得僱用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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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隊置會計員,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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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隊人事管理業務由本隊人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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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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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隊訂定,報臺灣省警務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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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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