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2月07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之組織,依本規程之規定。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交通處處長之命,綜理局務,副局長三人,襄理局
  務。

  本局設下列各處、室:
  一、行政室:設事務、出納、產業、文書、研考、公共關係、法制七課
      及電臺,掌理事務、現金、出納、產業管理、文書、印信、研究發
      展、管制考核、公文稽核、重要工作計畫彙編、電報收發、新聞、
      動員及法制業務事項。
  二、規劃處:設規劃、工程計畫、測勘、資料、配合五課,掌理長期年
      度與專案工程之規劃、勘查及測量、工程概算之編擬、工程標準之
      編訂、工程資料之蒐集及保管、工程書利之編審、發行、工程經費
      之策劃及分配、收費公路計劃及管理事項。
  三、新工處:設設計、工事、施工三課,掌理新闢公路工程、省府預算
      之重大新建及改善工程、中央補助經費之公路新建及改善工程、房
      屋建築工程事項。
  四、養路處:設養護、道路工程、交通工程、管理四課,掌理省道及重
      要縣鄉道之養護,次要縣鄉道之督導,省道及重要縣鄉道改善工程
      之設計施工、交通工程之策劃及設置、工程機械業務之策劃與調配
      事項。
  五、用地處:設路權、地籍管理二課,掌理公路用地之收購、撥用及管
      理事項。
  六、機料處:設機料、採購二課,掌理機具材料之管理、維護、保養、
      存儲及採購事項。
  七、資訊室:設規劃設計及資料管制二課,掌理有關業務電腦化管理事
      項。

  交通部委託臺灣省政府交通處(以下簡稱交通處)指定本局辦理全省公
  路監理行政,特設監理處,下分設計劃、督導、牌照、交通安全等四課
  ,掌理監理設施計畫、汽車運輸業運輸安全與管理、車輛技術安全與車
  牌行照管理、駕駛人安全訓練與駕駛管理,代辦稽徵稅費等事項。

  本局置總工程司一人,承局長之命,掌理重大工程之策劃,重大工程計
  畫之審定,工程標準圖、重要工程設計圖、規範手冊之鑑定、年度工程
  施政計畫之審議,工程技術之研究,工程技術性簽辦案件之核定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副總工程司四人、處長六人、主任二人、副處長
  九人、副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五人、正工程司五十人、課長二十九人、
  電臺臺長一人、秘書二人、視察十三人、專員十二人、副工程司三十五
  人,並置幫工程司、主任課員、課員、材料管理員、工務員、助理工務
  員、報務員、譯電員、辦事員、書記、業務士、技術士各若干人,其人
  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本局設會計處,置會計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歲計課長、會計課長、
  審核課長、統計課長各一人,專員三人,並置帳務檢查員、主任課員、
  課員、辦事員、雇員等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辦理歲計
  、會計事務並兼辦統計事務。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課長三人、專員一人,並置主任課員、課
  員、助理員、雇員等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人
  事管理業務。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課長三人,並置主任課員、課員、雇員等
  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
  理。

  本局為辦理公路養護工程,將全省公路劃分為五區,設一、二、三、四
  、五、五個工程處,並為辦理艱鉅工程,得設臨時工程處,於完工後撤
  銷,其組織均另定之。

  本局為執行公路監理業務,全省分五個公路監理行政區,設臺北、新竹
  、臺中、嘉義、高雄五個區監理所,其組織另定之。

  本局為訓練全省汽車駕駛技術人員及本局員工,分三區分別設「北、中
  、南部汽車技術訓練中心」,其組織另定之。

  本局為辦理工程材料土壤試驗,得設材料試驗所,其組織另定之。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設各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本局暨所屬各機構人員之任用,除醫護人員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規
  定辦理外,準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其任用程序依照臺灣省交通事
  業人員任用程序之規定辦理。但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除已取
  得交通事業人員資位或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所規定之資格,並合於會計
  、人事、政風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准予任用外,並依現行有關任用程序
  之規定辦理。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交通處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