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之組織,依本規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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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局長一人,承交通處處長之命,綜理局務,副局長三人,襄理局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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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各處、室:
一、行政室:設事務、出納、產業、文書、研考、公共關係、法制七課
及電臺,掌理事務、現金、出納、產業管理、文書、印信、研究發
展、管制考核、公文稽核、重要工作計畫彙編、電報收發、新聞、
動員及法制業務事項。
二、規劃處:設規劃、工程計畫、測勘、資料、配合五課,掌理長期年
度與專案工程之規劃、勘查及測量、工程概算之編擬、工程標準之
編訂、工程資料之蒐集及保管、工程書利之編審、發行、工程經費
之策劃及分配、收費公路計劃及管理事項。
三、新工處:設設計、工事、施工三課,掌理新闢公路工程、省府預算
之重大新建及改善工程、中央補助經費之公路新建及改善工程、房
屋建築工程事項。
四、養路處:設養護、道路工程、交通工程、管理四課,掌理省道及重
要縣鄉道之養護,次要縣鄉道之督導,省道及重要縣鄉道改善工程
之設計施工、交通工程之策劃及設置、工程機械業務之策劃與調配
事項。
五、用地處:設路權、地籍管理二課,掌理公路用地之收購、撥用及管
理事項。
六、機料處:設機料、採購二課,掌理機具材料之管理、維護、保養、
存儲及採購事項。
七、資訊室:設規劃設計及資料管制二課,掌理有關業務電腦化管理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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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委託臺灣省政府交通處(以下簡稱交通處)指定本局辦理全省公
路監理行政,特設監理處,下分設計劃、督導、牌照、交通安全等四課
,掌理監理設施計畫、汽車運輸業運輸安全與管理、車輛技術安全與車
牌行照管理、駕駛人安全訓練與駕駛管理,代辦稽徵稅費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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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總工程司一人,承局長之命,掌理重大工程之策劃,重大工程計
畫之審定,工程標準圖、重要工程設計圖、規範手冊之鑑定、年度工程
施政計畫之審議,工程技術之研究,工程技術性簽辦案件之核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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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副總工程司四人、處長六人、主任二人、副處長
九人、副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五人、正工程司五十人、課長二十九人、
電臺臺長一人、秘書二人、視察十三人、專員十二人、副工程司三十五
人,並置幫工程司、主任課員、課員、材料管理員、工務員、助理工務
員、報務員、譯電員、辦事員、書記、業務士、技術士各若干人,其人
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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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處,置會計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歲計課長、會計課長、
審核課長、統計課長各一人,專員三人,並置帳務檢查員、主任課員、
課員、辦事員、雇員等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辦理歲計
、會計事務並兼辦統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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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課長三人、專員一人,並置主任課員、課
員、助理員、雇員等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人
事管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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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課長三人,並置主任課員、課員、雇員等
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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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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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辦理公路養護工程,將全省公路劃分為五區,設一、二、三、四
、五、五個工程處,並為辦理艱鉅工程,得設臨時工程處,於完工後撤
銷,其組織均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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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執行公路監理業務,全省分五個公路監理行政區,設臺北、新竹
、臺中、嘉義、高雄五個區監理所,其組織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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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訓練全省汽車駕駛技術人員及本局員工,分三區分別設「北、中
、南部汽車技術訓練中心」,其組織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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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辦理工程材料土壤試驗,得設材料試驗所,其組織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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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因業務需要,得設各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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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暨所屬各機構人員之任用,除醫護人員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規
定辦理外,準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其任用程序依照臺灣省交通事
業人員任用程序之規定辦理。但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除已取
得交通事業人員資位或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所規定之資格,並合於會計
、人事、政風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准予任用外,並依現行有關任用程序
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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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交通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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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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