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辦理癩病(痲瘋)之預防治療、復
健研究計畫示範及工作人員訓練,特設台灣省立樂生療養院(以下簡稱
本院),隸屬於本衛生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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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置院長,承本衛生處處長之命綜理院務;置副院長,襄理院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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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設各科、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預防科全省癩病調查、巡迴檢診,追蹤檢查及各門診、所之管理、
防治人員訓練計畫之執行、督導及研究事項。
二、治療科病患之診療、處置、各科門診管理及研究事項。
三、重建科病人住、出院管理,住院病患之整形、理療、復健等計畫之
實施、督導及研究事項。
四、檢驗科住院、門診、巡迴檢診等病患之生化、病理檢驗及研究事項
。
五、護理科病患之護理、衛教、病房整理之監督,護理業務之改進及訓
練事項。
六、藥劑科藥品之調配、製劑、鑑定、驗收、保管、資料搜集與分析,
藥品安全資訊之諮詢及研究等事項。
七、社會服務室醫療社會工作、貧病救助、醫院社會服務之改進及訓練
研究等事項。
八、總務室典守印信、研考、文書、檔案、財務管理、修繕養護、電機
設備與器械之管理與維護、庶務採購、出納、收費、環境整理、病
歷管理、廢水處理及不屬於其他科、室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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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置科主任、室主任、主治醫師、住院總醫師、住院醫師、藥師、藥
劑生、技術員、醫用放射線技術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
驗師、護理督導員、護理長、護理師、護士、公共衛生護士、營養師、
生活輔導員、課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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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視業務需要,得聘請特約醫師,約聘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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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
兼辦統計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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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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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機關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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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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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必要時得報准設立分院,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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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院訂定,報本府衛生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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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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