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鄉鎮縣轄市區之設置、廢止與區域變更,由縣市政府提請縣市議會通過
  後,陳報省政府核定。
  鄉鎮縣轄市公所所在地之擬定與變更,村里之設置、廢止與區域變更,
  市由市政府,縣由鄉鎮縣轄市公所分別提請市議會、鄉鎮縣轄市民代表
  會通過後,層報省政府備案。但鄉鎮縣轄市公所所在地之擬定與變更,
  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逾三個月未作決定時,由鄉鎮縣轄市公所報請縣政
  府逕行核定後,陳報省政府備案。
  鄉鎮縣轄市區及村里名稱之變更,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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