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縣轄市區之設置、廢止與區域變更,由縣市政府提請縣市議會通過 後,陳報省政府核定。 鄉鎮縣轄市公所所在地之擬定與變更,村里之設置、廢止與區域變更, 市由市政府,縣由鄉鎮縣轄市公所分別提請市議會、鄉鎮縣轄市民代表 會通過後,層報省政府備案。但鄉鎮縣轄市公所所在地之擬定與變更, 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逾三個月未作決定時,由鄉鎮縣轄市公所報請縣政 府逕行核定後,陳報省政府備案。 鄉鎮縣轄市區及村里名稱之變更,比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