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居民應享之權利如左:
  一、地方公用設備之使用。
  二、地方教育設施之享受。
  三、殘障者、孕婦、老人及居民之無力生活者,享有地方供養及醫療設
      備之優待。
  四、其他依法應享受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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