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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居民應享之權利)
居民應享之權利如左: 一、地方公用設備之使用。 二、地方教育設施之享受。 三、殘障者、孕婦、老人及居民之無力生活者,享有地方供養及醫療設 備之優待。 四、其他依法應享受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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