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左列各款為縣、市自治事項:
  一、縣、市自治之規劃。
  二、縣、市所屬行政區域之調整事項。
  三、縣、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執行事項。
  四、縣、市辦理之地政事項。
  五、縣、市教育文化事業。
  六、縣、市衛生事業。
  七、縣、市農、林、漁、牧事業。
  八、縣、市水利事業。
  九、縣、市交通事業。
  十、縣、市公用及公營事業。
  十一、縣、市公共造產及觀光事業。
  十二、縣、市工商管理。
  十三、縣、市建築管理。
  十四、縣、市財政、縣、市稅及縣、市債。
  十五、縣、市銀行。
  十六、縣、市警衛之實施。
  十七、縣、市戶籍登記與管理事項。
  十八、縣、市國民住宅興建及管理事項。
  十九、縣、市合作事業。
  二十、縣、市公益慈善事業及社會救助與災害防救事項。
  二十一、縣、市人民團體之輔導事項。
  二十二、縣、市國民就業輔導事項。
  二十三、縣、市勞工、婦幼、老人、殘障福利及其他社會福利事項。
  二十四、縣、市社區發展事項。
  二十五、縣、市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保存之執行事項。
  二十六、縣、市文獻編撰事項。
  二十七、縣、市端正禮俗及心理建設推行事項。
  二十八、縣、市新聞事業。
  二十九、與其他縣、市合辦之事業。
  三十、其他依法賦予之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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