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左列各款為鄉鎮縣轄市自治事項:
  一、鄉鎮縣轄市自治之規劃。
  二、村里區域之調整事項。
  三、鄉鎮縣轄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執行事項。
  四、鄉鎮縣轄市教育文化事業。
  五、鄉鎮縣轄市衛生事業。
  六、鄉鎮縣轄市農、林、漁、牧事業。
  七、鄉鎮縣轄市水利事業。
  八、鄉鎮縣轄市交通事業。
  九、鄉鎮縣轄市公用及公營事業。
  十、鄉鎮縣轄市公共造產及觀光事業。
  十一、鄉鎮縣轄市財政事項。
  十二、鄉鎮縣轄市合作事業。
  十三、鄉鎮縣轄市公益慈善事業及社會救助與災害防救事項。
  十四、鄉鎮縣轄市社區發展事業。
  十五、與其他鄉鎮縣轄市合辦之事業。
  十六、其他依法賦予之自治事項。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