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各款為鄉鎮縣轄市自治事項:
一、鄉鎮縣轄市自治之規劃。
二、村里區域之調整事項。
三、鄉鎮縣轄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執行事項。
四、鄉鎮縣轄市教育文化事業。
五、鄉鎮縣轄市衛生事業。
六、鄉鎮縣轄市農、林、漁、牧事業。
七、鄉鎮縣轄市水利事業。
八、鄉鎮縣轄市交通事業。
九、鄉鎮縣轄市公用及公營事業。
十、鄉鎮縣轄市公共造產及觀光事業。
十一、鄉鎮縣轄市財政事項。
十二、鄉鎮縣轄市合作事業。
十三、鄉鎮縣轄市公益慈善事業及社會救助與災害防救事項。
十四、鄉鎮縣轄市社區發展事業。
十五、與其他鄉鎮縣轄市合辦之事業。
十六、其他依法賦予之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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