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縣、市鄉鎮縣轄市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合辦之事業,經有關縣市議會、
  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通過後,得設置必要之組織經營之,涉及縣市議會
  、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職權事項,得由有關縣市議會、鄉鎮縣轄市民代
  表會依公約約定之議會或代表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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