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議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縣市自治事項。 二、議決縣市單行規章。 三、議決縣市預算及審議縣市決算之審核報告。但對於縣市預算不得為 增加支出之提議。 四、議決縣市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間之公約。 五、議決縣市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 六、議決增加縣市民、縣市庫負擔事項。 七、議決縣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八、議決縣市政府及議員提議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案。 十、其他依法賦予之職權。 縣市議會議決前項第二款縣市單行規章,應由縣市政府轉報省政府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