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縣、市預算案,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四月底以前送達縣、市議會,縣、
  市議會應於五月底以前審議完成。
  縣、市預算案,如不能依前項規定期限審議完成,縣、市議會應議定包
  括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之執行條款及繼續完成審議程序之補救辦法
  ,通知縣、市政府;如縣、市議會未議定補救辦法,由縣、市政府報請
  省政府核辦。
  縣、市之決算案,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十月底以前送達縣、市審計機關
  審核,縣、市審計機關應於三個月內將審核報告提送縣、市議會審議。
  縣、市議會審議時,得邀請縣、市審計機關主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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