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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之組織與任期)
鄉鎮縣轄市設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由鄉鎮縣轄市之選舉人選舉鄉鎮縣 轄市民代表組織之,代表名額於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規定 ,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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