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市為法人,依本綱要辦理自治事項,並受上級政府指揮監督,執行委辦
  事項。
  市以下得設區,區設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政府遴選合格人員依法
  任用之,承市政府之命辦理市自治事項及執行交辦事項。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