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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市自治)
市為法人,依本綱要辦理自治事項,並受上級政府指揮監督,執行委辦 事項。 市以下得設區,區設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政府遴選合格人員依法 任用之,承市政府之命辦理市自治事項及執行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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