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鄉、鎮、縣轄市、區公所,應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設調解委員會,辦理民
  事及告訴乃論之刑事調解事件。
  未設區之省轄市,由市政府設調解委員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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