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縣、市或鄉、鎮、縣轄市預算應分別由縣、市議會或鄉、鎮、縣轄市民
  代表會審議通過後由縣、市政府、鄉、鎮、縣轄市公所公布之,並送請
  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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