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縣市與縣市間,鄉鎮縣轄市與鄉鎮縣轄市間發生事權爭議時,分別由各
  該自治監督機關解決之。其爭議如屬自治事項,自治監督機關並應徵求
  各該縣市議會或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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