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村里長在任期內提出辭職。如確有不能繼續任
  職之正當理由者,得分別由省政府、縣市政府核准,並以副本抄發縣市
  議會或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