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村、里長辭職、去職、休職、停職、服
兵役或死亡者,應分別由省政府、縣政府、鄉、鎮、縣轄市、區公所派
員代理。
前項辭職、去職、死亡或休職期間逾越任期者,縣、市長、鄉、鎮、縣
轄市長應於代理人員代理之日起一個月內公告辦理補選,村、里長應於
代理人員代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公告辦理補選,並均於公告辦理補選之日
起三個月內完成選舉。但所遺任期不足一年者,由代理人員代理之,不
再補選。
休職或服兵役期滿尚餘任期者,應予復職。停職者,除已屆任期當然改
選外,應視懲戒或判決確定情形,分別依有關規定辦理。
前項補選或代理人員,均以補足本屆所遺任期為限。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