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村、里長辭職、去職、休職、停職、服
  兵役或死亡者,應分別由省政府、縣政府、鄉、鎮、縣轄市、區公所派
  員代理。
  前項辭職、去職、死亡或休職期間逾越任期者,縣、市長、鄉、鎮、縣
  轄市長應於代理人員代理之日起一個月內公告辦理補選,村、里長應於
  代理人員代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公告辦理補選,並均於公告辦理補選之日
  起三個月內完成選舉。但所遺任期不足一年者,由代理人員代理之,不
  再補選。
  休職或服兵役期滿尚餘任期者,應予復職。停職者,除已屆任期當然改
  選外,應視懲戒或判決確定情形,分別依有關規定辦理。
  前項補選或代理人員,均以補足本屆所遺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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