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縣轄市民代表、鄉鎮縣轄市長及村里長當選人 ,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就職。如未能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就職時,其 上屆任期得依事實延長之。在任期延長時間,由原任公職人員繼續行使 其職務至定期舉行選舉選出之當選人就職之日止。如有出缺時,縣市長 、鄉鎮縣轄市長、村里長分別由省政府、縣政府、鄉鎮縣轄市區公所派 員代理,縣市議員、鄉鎮縣轄市民代表任其缺額,均不再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