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縣轄市民代表、鄉鎮縣轄市長及村里長當選人
  ,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就職。如未能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就職時,其
  上屆任期得依事實延長之。在任期延長時間,由原任公職人員繼續行使
  其職務至定期舉行選舉選出之當選人就職之日止。如有出缺時,縣市長
  、鄉鎮縣轄市長、村里長分別由省政府、縣政府、鄉鎮縣轄市區公所派
  員代理,縣市議員、鄉鎮縣轄市民代表任其缺額,均不再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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