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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八條(決議違憲之效果)
縣市議會及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之決議,如有違背基本國策情事,經令 撤銷後仍不遵辦者,縣市議會由省政府報請行政院核准予以解散重選, 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由縣政府報請省政府核准予以解散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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