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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市之設置)
人口聚居之地區,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設市: 一、省會。 二、人口在五十萬人以上者。 三、在政治經濟文化上地位重要,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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