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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條(各自治機關職員均為公務員)
縣市議會、縣市政府、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鄉鎮縣轄市區公所之職員 ,均為公務員,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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