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縣市議會、縣市政府、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鄉鎮縣轄市區公所之職員
  ,均為公務員,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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