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之設置、廢止及區域之變更,由省政府提請省議會通過後,陳報行 政院轉呈核定之。 縣市政府所在地之擬定與變更,由縣市政府提請縣市議會通過,報請省 政府核定後,陳報行政院備案。但縣市議會逾三個月未作決定時,由縣 市政府報請省政府逕行核定後,陳報行政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