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縣市之設置、廢止及區域之變更,由省政府提請省議會通過後,陳報行
  政院轉呈核定之。
  縣市政府所在地之擬定與變更,由縣市政府提請縣市議會通過,報請省
  政府核定後,陳報行政院備案。但縣市議會逾三個月未作決定時,由縣
  市政府報請省政府逕行核定後,陳報行政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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