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考試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3月25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高級中學規程、職業學校規程。

貳、組織
一、單獨辦理招生者,以校長、教務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由校長聘請有關
    人員為委員,組成招生委員會,以校長為主任委員。
二、聯合辦理招生者,以主辦學校校長為主任委員,參加各校校長及主辦
    學校之教務主任、會計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由主任委員聘請有關人員
    為委員,組成聯合招生委員會,下設總幹事,協助辦理聯合招生工作
    。
三、各區聯合招生委員會得組成全省聯合命題印卷委員會,聯合辦理招生
    之命題印卷工作。
四、各區聯合招生委員會開會時,報請教育廳(以下簡稱本廳)派員列席
    。
五、招生委員會之職責;研訂各項有關招生事宜。

參、招生方式
一、招生應公開辦理報名、考試及放榜,其方式依高級中學法第二條、職
    業學校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完全中學)可聯合辦理招生、單獨辦理辦理招生或
    委託辦理招生。
三、聯合辦理招生者,須考慮距離、交通等因素,為便利學生就近入學,
    聯合範圍不宜過大,如鄰近地區學校有地緣及歷史關係,得作適當之
    聯招組合。
四、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者,或高級職業學校附設普通科者,可就下列
    方式擇一辦理招生:
  (一)可與該地區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聯合辦理招生。
  (二)單獨辦理招生學校可就規定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之招生日期
        分別辦理或擇一同時辦理招生。
五、試辦綜合高中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招生方式依教育部頒「綜合高中
    試辦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六、公私立高級中學暨職業學校附設之補習學校,應與本校分開辦理招生
    。
七、聯合招生委員會接受委託代招新生者,參照下列方式辦理:
  (一)同性質之學校,願意委託聯合招生委員會代招新生者,在招生簡
        章及報名單未印之前應將招生全部名額申請委託代招,且不得再
        委託其他同性質之學校代辦,或保留部份名額自行辦理招生。
  (二)招生簡章及報名單,應列出各委託學校名稱及招生班級數與人數
        。
  (三)聯合招生委員會就各委託學校可錄取之總人數,訂定錄取最低標
        準。
  (四)聯招會應依考生成績高低排列,按志願順序分發,由委託學校派
        員接受。
  (五)凡合於委託學校錄取標準之考生,如願意入委託學校就讀者,應
        持成績通知單前往錄取志願學校報到。
  (六)分發各委託學校之考生,限於一次辦理,如人數不足時,不再降
        低錄取標準遞補。
  (七)如因成績複查補錄取或改分發之考生,得隨時通知各校將其報名
        單所填志願分發。
    除上項方式外,亦可與公私立學校同一錄取標準,按考生報名單所填
    志願分發。
八、辦理多元入學方案之學校,應各依報廳核備之實施計劃錄取新生。

肆、招生日期:
一、報名、考試及報列登記日期:
    ┌────┬────┬────┬───────┐
    │學校類別│報名日期│考試日期│錄取新生報到登│
    │        │        │        │記日期        │
    ├────┼────┼────┼───────┤
    │公立高級│六月十七│七月八日│八月七日~八月│
    │中學    │日~六月│~七月九│十八日        │
    │        │二十日  │日      │              │
    ├────┼────┼────┼───────┤
    │公立高級│七月十七│七月二十│八月九日~八月│
    │職業學校│日~七月│八日~七│二十日        │
    │        │二十日  │月二十九│              │
    │        │        │日      │              │
    ├────┼────┼────┼───────┤
    │        │七月二十│八月一日│八月七日~八月│
    │私立高中│一日~七│~八月二│十八日        │
    │        │月二十五│日      │              │
    │        │日      │        │              │
    ├────┼────┼────┼───────┤
    │        │七月二十│八月一日│八月九日~八月│
    │私立高職│一日~七│~八月二│二十日        │
    │        │月二十五│日      │              │
    │        │日      │        │              │
    ├─┬──┴────┴────┴───────┤
    │備│一、報考人數不太多之聯招區或學校,其報名│
    │  │    日期可在規定報名日期內,選擇一、二日│
    │  │    辦理之。                            │
    │  │二、公私立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報到登記日│
    │註│    期與公私立高職日期同。              │
    └─┴────────────────────┘
二、私立高級中學暨職業學校,除參加該地區或委託同性質之公立學校聯
    合招生或委託代辦者外,亦可就下列二項日期擇一辦理。
  (一)報名、考試、報到登記日期分別按照同性質公立學校之規定日期
        同時辦理。
  (二)報名、考試、報到登記日期分別依照規定日期辦理。
三、公私立高級中學暨職業學校若因情形特殊未能於規定日期辦理招生者
    ,得延後辦理招生,但不可提前。並應訂定招生報名、考試、報到日
    期,專案函報本廳核備。
四、高職輪調式建教合作班核准辦理技術性基礎訓練者,招生日期得提前
    辦理(另案規定),不辦理技術性基礎訓練各建教合作班,有關招生
    日期,應依本要點各項規定辦理。

伍、招生班數及續招新生
一、公私立高級中學暨職業學校招生班數,應切實依照本廳核定各校各類
    科班級數辦理。如確因事實需要,須調整或變更時,應事先專案核准
    。又申請辦理輪調式建教合作班者,其科班數應在原核定科班數內調
    整辦理,不得另申請增科增班。
二、各校未經核准先行招生或招生科、班超過核定數額及變更核定科、班
    者,除學生學籍不予核准外,並予學校糾正或核減其學年度招生班數
    ,私立學校並列入核發私立學校獎助金之重要參據。
三、公私立高級中學暨職業學校招考新生,應將名額一次招足,如確因事
    實需要,須續招新生時,應訂定續招簡章事先報廳備查,並於八月十
    日以後、八月二十四日以前時間內辦理。

陸、報考資格
一、報考高級中等學校者,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或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學部畢業者。
  (二)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結業,取得結業證明
        書,並經教育廳(局)資格考驗及格,取得資格證明書者。
  (三)曾在國民中學或已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學修畢三年級課程,持有修
        業證明書者。
  (四)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結業,取得結業證明
        書者。
  (五)經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取得及格證明書者。
  (六)國軍隨營補習教育國民中學結業考試及格,持有結業證明書者。
  (七)國民中學二年級學生,經教育主管單位評定合於「中小學資賦優
        異學生升學實施要點」之規定,並持有教育主管單位發給之證明
        書者,准以同等學力報考高一。
二、持國外學歷或成績證明文件欲報考本省高級中等學校者,應事先檢具
    護照影本及成績證明等文件逕向縣市教育局申請,並取得前述報考資
    格或學力證明後始得報考;如無法適時提出上述證明文件者,應書面
    具結保證後准予先行報考。
三、凡曾在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國中部畢業或合於教育廳規定同等學
    歷且生活可以自理,並領有殘障手冊之青少年,准予報考本省高級中
    等學校聯合招生考試。
四、職業學校如某科別學生因身體某種缺陷而無法接受教育者,應在招生
    簡章明確註明不宜報考。
五、大陸來臺學生之學歷證件,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教育部
    、廳審查認定相當於國民中學畢業,持有證明書者。
六、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美術、音樂、舞蹈等班招收新生如特殊身體限制
    者,應明載於招生簡章中。

柒、考生年齡
    應分別依照教育部所頒布高級中學、職業學校規程之規定入學年齡(
    高中不超過十八足歲,高職不超過二十二足歲)以及左列補充規定辦
    理:
一、國民中學、高中附設國中之當年畢業生,當年修完國民中學三個學年
    課程,持有修業證明書之學生,不論年齡大小,准予報考高中、高職
    。
二、當年取得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且年齡在當年
    八月一日未逾十九足歲者,准予報考高中,未逾二十二足歲者,准予
    報考高職。
三、大陸來臺學生報考中學,其年齡應予放寬二年。
四、退伍軍人年齡在二十歲以下者准予報考高級中學,年齡在二十四歲以
    下者准報考高級職業學校(教育部四十六年臺輔字第八三0六號令,
    詳見省府公報四十六年秋字第十三期)。
五、以國軍隨營補習教育之同等學力資格報考者,其年齡得比照退伍軍人
    報考年齡之規定辦理。
六、港澳地區來臺學生於國內國民中學畢業而繼續深造者,其報考年齡應
    依「港澳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之規定,入學年齡,高中為十九歲以下
    者,高職為二十二足歲以下者。(教育部七十二年九月十四日臺72參
    字第三六五九五號令修正發布規定,詳見省府公報七十二年冬字第七
    期),唯護理職業學校得放寬至二十五足歲以下。
七、身心障礙考生未滿二十二足歲者准予報考高級中等學校聯合招生考試
    。(教育廳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八四教一字0七五九0號函訂定,
    詳見省府公報八十四年夏字第五十三期)
八、計算考生實足年齡,以自出生之日起計至教育部規定學年開始之日(
    即八月一日)止,依此標準計算,逾齡者不准報考。

捌、報名費及收支
一、報名費及複查費依照當年度公告標準收取。
二、集體報名之報名費,得用學校之公庫支票或銀行本票。
三、招生簡章、報名單及有關表件,得酌收工本費。
四、招生報名費之收支,應切實依照本廳71.6.7. 教主字第0四八一六號
    函訂頒「省立各級學校編製招生報名費收支預決算應行注意事項」規
    定,嚴格執行。

玖、考試科目及配分比例,考試時間及日程表:
一、考試科目及各科配分比例:
  (一)國文二00分(作文六0至八0分)
  (二)英語一00分。
  (三)自然學科一四0分(生物三0分,理化七0分,地球科學二0分
        ,健康教育二0分)。
  (四)數學一二0分。
  (五)社會學科一四0分(歷史五0分,地理五0分,公民與道德四0
        分)。
  (六)總成績為七00分。
二、各科考試時間及考試日程表:
  (一)各科考試時間:
        1.國文八0分鐘。
        2.英語六0分鐘。
        3.自然學科八0分鐘。
        4.數學七0分鐘。
        5.社會學科七0分鐘。
  (二)考試日程表
      ┌────┬──────┬──────┬────────┐
      │學校類別│  報名日期  │  考試日期  │錄取新生報到登記│
      │        │            │            │日期            │
      ├────┼──────┼──────┼────────┤
      │公立高級│六月十七日-│七月八日-  │八月七日-八月十│
      │中    學│六月二十日  │七月九日    │八日            │
      ├────┼──────┼──────┼────────┤
      │公立高級│七月十七日-│七月二十八日│八月九日-八月二│
      │職業學校│七月二十日  │-七月二十九│十日            │
      │        │            │日          │                │
      ├────┼──────┼──────┼────────┤
      │私立高中│七月二十一日│八月一日-  │八月七日-八月十│
      │        │-七月二十五│八月二日    │八日            │
      │        │日          │            │                │
      ├────┼──────┼──────┼────────┤
      │私立高職│七月二十一日│八月一日-  │八月九日-八月二│
      │        │-七月二十五│八月二日    │十日            │
      │        │日          │            │                │
      ├─┬──┴──────┴──────┴────────┤
      │備│一  報考人數不太多之聯招區或學校,其報名日期可在規│
      │  │    定報名日期內,選擇一、二日辦理之。            │
      │註│二  公私立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報到登記日期與公私立│
      │  │    高職日期同。                                  │
      └─┴─────────────────────────┘

拾、招生報名 :
一、招生報名方式 :
  (一)個別報名:報考學生或其家長自行到指定處所辦理報名,其處理
        過程應力求迅速確實,以全日辦理、中午時間休息為原則。報考
        人數較多者,得以事前將報名單總列號碼,預先發給學生,然後
        依編號次序排定日程分日報名,以免擁擠。
  (二)集體報名:由原畢業學校代為集體辦理,可免繳學歷證件及國民
        身分證,惟代辦集報名之學校應在各該生報名單之背面加註「該
        生確於XX年X月在本校XX部畢業」及「該生之姓名、出生年
        月日經核學籍及戶籍一致無訛」等字樣,並加蓋主管人員職名章
        (如學生入學時,發現有不符情事,應由其原校負完全責任)。
        報名單上應貼照片(黑白或彩色均可),加蓋印章(集體報名學
        生錄取後,仍應繳學歷證件,以憑審核)。
  (三)學校如聯合辦理招生者,上項個別報名及集體報名,學生報名單
        填寫之志願學校,為使學生家長有所瞭解起見,應在報名單內學
        生填寫志願學校處增加家長蓋章一欄,以便家長蓋章表示同意,
        又報名單內所填志願學校如有更改,應由學生家長蓋章。
二、關於考生證件之審核,應指定善於鑑別之教師或職員負責認真辦理,
    如有可疑之處應即設法查明。
三、學校不得招收不合規定之學生,如旁聽學生、超齡學生、不合規之之
    借讀生;亦不得招收未經奉准立案之私立中等學校、補習學校以及補
    習班等非正式學校之學生,否則除學生學籍不予備查外並追究校長及
    經辦人員之責任。
四、高級中學與職業學校聯合辦理招生者,報考學生年齡需依前述考生年
    齡規定,詳細審核,並於招生簡章詳確註明。
五、招生委員會於籌辦招生考試前,得邀集有關學校人員舉行座談會,就
    有關招生事宜交換意見,以供改進參考。

拾壹、招生考試
一、學校辦理招生事宜,對於命題、繕印、製卷、彌封、登分、計分、登
    記分發、榜示,以及通知考生、複查成績等重要過程,應審慎嚴密、
    核對正確,有關工作人員須明確區分職掌,以明責任,並應保留工作
    人員資料以供查考。試卷應編號彌封,事後應妥慎密封且保存壹學年
    ,教師或行政人員有親屬參加考試者,有關入闈、閱卷、統計、分發
    等工作應儘量迴避,以免招致誤會。
二、命題注意事項及命題要點需依照教育部訂頒「高級中學招生命題注意
    事項及命題要點」辦理。(刊省府公報七十七年春字第九期)。
三、聯合命題印卷委員會與各區聯招會應配合事項:
  (一)聯合命題印卷委員會部分:
        1.闈場內外各項安全設備應先審慎規劃、佈置,確實做到安全保
          密,籌設前後請先與本廳業務科聯繫,協助勘查及報請廳長檢
          視後再行入闈使用。
        2.命題參考書籍、資料及機具、應儘早蒐集、準備。
        3.參與入闈之學者專家、校長及輔導人選,請與本廳業務科主管
          人員密切聯繫,報請廳長瞭解,其他工作人員之聘請應切實查
          核,審慎遴選,必要時可洽請本廳有關科室協助。
        4.闈場安全設施應請本廳政風室有關人員協助指導是否妥善,門
          禁應嚴加管制,入闈時所攜帶之器材應行安全檢查。
        5.入闈期間應函請警察局遴派警衛人員負責協助闈內外一切安全
          防範工作,並洽請電力公司協助切勿中斷供電。
        6.闈外聯絡處應有專線電話辦理補給及與各聯招區連絡工作,工
          作人員之住宿、膳食、交通均應有妥善安排。
        7.闈內工作人員之生活應妥善安排。
        8.答案卷之設計格式應考慮配合命題、批閱、評分之實際需要。
        9.明確規定颱風來襲或特殊意外事故發生之應變措施。
       10.新聞發布及預備卷之使用應統一規定共同遵守。
       11.遴選副主委一人負責闈外辦公室各項工作,如指導運送試題及
          答案卷、各項安全措施、庶務行政及其他試務等事宜。
       12.妥善規劃辦好點卷、分卷、裝袋、裝箱工作人員及各聯招區總
          幹事工作講習,以齊一作業要領。
       13.各聯招區配合辦理事項應印成書面資料備供參考。
       14.各組工作均應有周詳而嚴密的計畫,掌握時效,籌備工作切實
          注意保密而無缺點。
       15.總闈場內對於點卷、分卷、裝袋、彌封、裝箱......等工作,
          妥為規劃並建立專責及檢查制度,期使各項工作圓滿達成任務
          。
  (二)各區聯招會部分:
        1.使用聯合命題印卷之地區應溝通觀念,齊一作法,期符公平原
          則。
        2.各聯招區召開聯招試務工作會議時,請函知本廳業務科派員列
          席協助處理有關事宜。
        3.考試期間如遇颱風來襲之處理權責,應切實參照教育部規定辦
          理。同時與總闈場闈外辦公室及本廳業務科保持聯繫,以瞭解
          並執行應變措施。
        4.報名資料妥善保管運用,各聯招區報名人數及考區試場安排應
          與總闈場及本廳業務科隨時保持聯繫提供正確資料。
        5.慎選入闈作業人員,絕對做到正確、安全、保密。
        6.各聯招區保管試題及答案卷場所,須報由本廳業務科派員實地
          了解。安全措施必須規劃嚴密,試題及答案卷運抵點收後,應
          指派專人(三人以上)負責輪流二十四小時看管,並注意防火
          防水及防盜措施(各校可儘量設於軍械庫內)。
        7.盤點運送試題及答案卷工作請各聯招區主委負責,其點交時間
          、地點、使用交通工具及上下車裝卸分工均應有妥善準備。
        8.試題及答案卷之拆封使用,應按規定時間作業,並事先檢視包
          裝有無異狀。未考試題或預備卷應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放置、拆
          封。
        9.各考區試場儘量安排在二樓以上,其桌椅請先檢查,避免有破
          損及搖晃者,以免影響考生作答。
       10.各考區應設考生服務處,家長休息室,並供應茶水,且注意環
          境衛生之整潔維護。
       11.考試時間表請採用日曆式作業以避免錯誤。
       12.考試時間每天上午一一:三0、下午三:三0由各聯招區主辦
          學校以電話連繫本廳業務科報告狀況。
       13.各聯招區之預備卷使用須有詳細記載,新聞發布用試題應依規
          定統一時間發給,新聞發布方式亦應依規定辦理。
       14.各聯招區如採用登記入學方式辦理,事先應有妥善之作業之計
          畫,以杜弊端。
       15.參與試務工作人員應慎選,分工明確,以期正確、公正、公平
          。
       16.對偶發事件之因應措施,請各聯招區主委審慎處理並隨時與本
          廳業務科密切保持連絡。
       17.各區聯招會對總闈場所提供參考答案如有疑問,請與聯合命題
          印卷委員會主任委員聯繫,期使各聯招區試卷評閱一致。各聯
          招區切勿自行提供意見。
四、辦理各項招生考試時,應於招生簡章試場規則中規定:「應考考生在
    年度內於其他入學考試,若有舞弊情事,經檢舉並查證屬實者,應由
    就讀學校為必要之議處。」

拾貳、優待加分
一、僑生報考高級中等學校之入學考試八十年五月三日以後分發入學國民
    中學就讀畢業者,依左列方式辦理:參加高級中等學校聯招者,按其
    考試成績加百分之二十,優待以一次為限。
    可申請分發五專、高職、僑中,不予保送一般高中。
二、蒙藏生持有教育部委託之甄試委員會出具語文甄試合格證明書者,報
    考高級中等學校之入學考試加總分三十五分。
三、原住民報考級中等學校之入學考試,加總分三十五分。
四、港澳生如於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教育部修訂「港澳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頒布前分發國中就讀畢業並報考高級中等學校時,得按其考試成績
    加百分之十,惟如上開辦法修訂頒布後分發國中就讀學生畢業其升學
    則不予優待加分。
五、領有上肢障礙與、腦性麻庳(需檢附公立醫院證明或行政院衛生署認
    定之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或地區教學醫院證明)自閉症、智能障礙、
    及以上述障礙為主之多重障礙殘障手冊考生,參加高級中等學校之入
    學考試,按其考試成績加百分之二十。
六、考試成績加分後其總分以當次聯招最高分為上限。

拾參、試卷評閱
一、各科試卷除電腦閱卷外應由各該科現任合格教師評閱。
二、評閱試卷應先行分別召開各該科評閱會議,商訂給分標準,經初閱、
    複閱,並避免彼此相互影響,以求公正。
三、作文試卷應編製作文評分量表,由二人或三人以上評閱,其成績並以
    評定分數之平均數為準。如評閱人員給分彼此差距較大時,應再請一
    至二人評閱,其分數差距及重閱後之成績採計方式由各聯招區自行決
    定。
四、問答題、簡答題,得採分題評閱,或由二人評閱(其成績以二人評定
    分數之平均數為準)。
五、評閱考卷時考生答錯的應在適當處打「×」,批改符號要正確,各小
    項分數統計數字要明確。
六、分數之登記統計及填發通知單,統用阿拉伯數字記載,其應詳加複核
    ,務求正確。
七、採用電腦閱卷者,其注意事項應詳列於招生簡章中。

拾肆、成績複查
一、招生委員會得成立成績複核小組,於放榜前,負責辦理複核錄取考生
    各科成績及檢查未經錄取考生之成績,以免疏誤。
二、錄取新生放榜後登記分發前,應同時規定複查成績時間(約於放榜後
    三至五日內)。考生或其家長如對各科分數發生疑問,可在規定複查
    期限內(如以通訊方式複查,須備回件信封,由家長填妥有關資料並
    貼足郵票),申請複查。
三、招生委員會受理複查案件,應成立複查小組,每科指定教師若干人入
    闈,集中辦理,將申請考生各科原試卷重行彌封,對彌封號碼、所評
    定之分數、各科每題所得之分數及其總和與底冊上所登記之分數逐一
    核對,每份試卷至少須由二人以上負責複核,如有錯誤,應即改正,
    所有複查結果均應迅速通知考生或其家長。

拾伍、成績公布
一、錄取新生,應以考生入學試驗各科成績總分數為標準(各校不得自行
    另訂每科最低分數作為錄取標準),依成績總分高低順序排列,按照
    核定班數,扣除參加多元入學方案及各類保送甄選(試)(審)之學
    生數依次錄取。辦理聯合招生者,並應依據考生志願之先後分發學校
    。無論單獨招生或聯合招生,均應榜示,並分別通知考生家長。
二、各校錄取新生放榜,不應以成績高低為排列榜次,更不應發布或透露
    錄取之最高分,或榜首學生姓名及其原畢業之學校,且不得公布錄取
    標準之最低分數。至於榜次之排列可以其他方式,如以姓氏筆劃或報
    名先後為序等,關於錄取學生之成績,除可通知其家長外(通知中不
    應列錄取名次),不得作任何方式之宣佈或透露。
三、各類職業學校部份科別,基於教學上之需要,對肢體殘障或色盲者,
    應告知不宜就讀,並勸導轉科。
四、高中、職聯招得依地區特性,視實際需要情況,採先填志願後考試再
    放榜,或先考試後填志願放榜或先考試後登記分發入學。

拾陸、招生結束
一、招生後,得邀集該地區國民中學有關人員舉行座談會,對招生考試結
    果加以檢討並印發重點資料,以為改進高級中等學校入學考試及國民
    中學教學之參考。
二、新生放榜後兩週內,各校(聯合招生者,由聯合招生主辦學校負責辦
    理)應將辦理招生情形(包括試題、錄取學生名單、錄取最高分、最
    低分、報考人數、錄取人數百分比、原住民之報考人數及錄取人數等
    )報廳存備查考。(採用聯合命題試卷者免送試題)
三、招生結束後,聯合命題印卷委員會應詳加檢討改進,並編製聯合命題
    印卷工作研究報告,除報本廳備查外,並分送各有關學校參考。
四、各地區學校辦理聯合招生或單獨招生結束後,聯招會應將辦理招生情
    形予以檢討研究,並編製聯招研究報告、報告內容應依本廳六六教二
    字第0二二四號函(刊省府公報六十六年夏字第三十四期)所附內容
    綱要或本要點有關規定辦理。惟使用聯合命題試卷之學校得免做試題
    分析。
五、各校錄取之新生,應持國中畢業證書正本參加登記、分發、報到。如
    持國中畢業證明書,須要求考生填寫考生保證不以作廢學歷證件辦理
    報到切結書(詳如附件)。切結書之格式、內容,應在簡章內印出,
    作為簡章之附件。並於簡章中載明:
  (一)畢業證書因遺失或損壞,而向畢業學校申請補發「畢業證明書」
        ,原畢業證書視為作廢;若再第二次申請補發,則第一次補發之
        「畢業證明書」,亦視為作廢,以此類推。
  (二)持畢業證明書參加登記、分發、報到者(包括應屆、非應屆畢業
        生)須填具「考生保證不以作廢之學歷證件辦理報到切結書」始
        受理登記、分發、報到。
  (三)若持已作廢之畢業證書辦理登記,分發報到者,經查證有此情形
        時,一律取消招生錄取及入學資格,考生不得異議。
  (四)辦理登記、分發、報到所持之學歷證件,於登記、分發、報到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換。

拾柒、其他
一、各校之招生簡章應於考試日期之三十五天前,依「高級中學規程」第
    四十一條、「職業學校規程」第四十七條規定,將擬定之招生簡章報
    廳審核,並將核准年月文號印於招生簡章之右上角(或右下角)後,
    再行公布施行,且函寄三份至本廳留供參考。
二、各校第一次招生或續招新生錄取榜單,應留存一份,以供新生註冊入
    學後,學校呈報新生學籍時一併送教育廳備查,教育廳根據榜單核對
    新生名冊,如發現有違規情事,除學生學籍不予備查外,將視違規情
    形於下學年度予以減班或其他可行方式之處分,並追究校長及經辦人
    員之責任。
三、各校為辦理新生註冊編班之準備,可於錄取新生報到登記期間,自行
    訂定日期通知新生到校報到,並於報到時收繳學歷證件,惟如考生升
    學意願改變,學校不得扣留考生之畢業證書及其他證件,另不得令學
    生預繳費用,學生如未按學校訂定之日期報到,其在八月二十日前未
    報到者,該校如尚有缺額,則依各聯招會或招生學校於簡章中載明是
    否准予補辦報到手續辦理。
四、各校錄取之新生,得通知其於註冊報到時,繳送其在國民中學輔導資
    料影印本,指定專人負責專案保管,作為入學後施教及實施輔導活動
    之重要參考資料,並得於新生註冊報到時,衡諸需要,自行設計各種
    調查表格,由學生填寫(如性向、興趣或專長之調查等),但該項表
    格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五、各校招收轉學生,應依照本要點有關規定及「臺灣省高級中等學校學
    生學籍管理要點」之規定辦理,轉學考試報名費與本要點之規定相同
    。
六、各縣原住民國中畢業生參加考選保送升學兩所省立職業學校,得依該
    升學要點,並輪流由該兩校訂頒辦法辦理。
七、有關聽障學生參加高級中等學校聯招,其錄取方式,以其本族群(聽
    障學生)之成績高低及考生志願為依據錄取分發,不佔學校核定錄取
    名額,每校以錄取二名為原則。
八、資賦優異(含一般能力、學術性向及特殊才能等)或身心障礙學生之
    入學,除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外,得依特殊教育法及特殊教育法施行
    細則相關規定另定辦法報請教育主管行政機關核定後辦理。
九、各校如單獨甄試國民中學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應依本廳八十二年七月
    二十九日教六字第六八四0八號函頒「臺灣省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單
    獨甄試國民中學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實施計畫」辦理,甄試錄取名額不
    得超過核定招收新生總額內之百分之十。
十、外籍女婿子女就讀高中,須參加入學考試,不得依「外國學生來華留
    學辦法」以申請方式入學。
十一、參加多元入學方案及各類保送甄選(試)(審)之學生,於經分發
      錄取各高中、職並辦妥報到後,不得再行報考當年度各高中職招生
      入學考試。
十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由各聯招區視地區情況於簡章中詳列。

附件:
      考生保證不以作廢學歷證件辦理報到切結書
考生      准考證座號      持    縣(市)    國中畢
業證明書辦理報到入學手續,保證不以作廢學歷證件參加本聯招會錄取學
校之報到,違者,願依本廳招會招生簡章規定接受本聯招會取消入學資格
之處分,且願接受就讀學校作為德育成績評分之依據,並無異議。
      此    致
臺灣省    區省立高級中學    學年度聯合招生委員會
          考          生:              (簽章)
          身分證統一號碼:
          考  生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號碼:
          住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