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高級職業學校組織員額設置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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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職業學校行政組織,依據「職業學
  校法」、「職業學校規程」及有關規定訂定本基準。

  職業學校設教務處、訓導處、教導處、總務處、實習輔導處、圖書館、
  輔導工作委員會、會計室、人事室。其設置規定如左:
  一、九班以下者,設教導、總務二處及人事、會計二室。
  二、十班以上者設教務、訓導、總務處、實習輔導四處及人事、會計二
      室。
  三、十五班以上者設圖書館。

  職業學校處以下設組。其設置規定如左:
  一、教務處:設教學設備、註冊二組;二十班以上者分設教學、註冊、
      設備三組。
  二、訓導處:設訓育、體育衛生二組;十三班以上未滿二十五班者設訓
      育、生活輔導、體育衛生三組;二十五班以上者設訓育、生活輔導
      、體育運動、衛生保健四組。
  三、教導處:設教學、註冊及訓導三組。
  四、總務處:九班以下不分組,十班以上者設文書、庶務、出納三組。
  五、實習輔導處:設實習、就業輔導二組,二十班以上並辦理輪調式建
      教合作者,得增設建教合作組。

  職業學校置校長一人,其教師、職員員額設置規定如左:
  一、教師:
    (一)農業、護理助產及海事水產職業學校:每三班置教師八人,未
          滿三班者,二班置五人,一班置二人,農業職業學校農業機械
          科每班置三人。
    (二)工業職業學校:每班置教師三人。
    (三)商業、家事職業學校:每二班置教師五人,未滿二班者,一班
          置二人。
    (四)每班置導師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兼任。
    (五)專任輔導教師每滿十五班置一人,未達十五班而餘數達八班以
          上者,增置一人。
    (六)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之編制員額,依教育部頒「高級中等以上
          學校軍訓教官(護理教師)員額設置基準表」辦理。
    (七)除工業職業學校外,設有五科以上者,每增二科得增加教師一
          人。
    (八)兼任各處主任之教師員額,每校依其實際兼任人數置二人至四
          人,其他職務由教師兼任者,不另增置員額。
    (九)兼任行政職務人員:
          1.四十班以上者,置秘書一人,就編制內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2.教務、訓導、教導、總務及實習輔導處各置主任一人,其所
            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圖書館置主任一人,除訓導處生活輔
            導組組長由軍訓教官兼任及總務處所屬各組組長專任外,其
            餘人員均就編制內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3.訓導處置副訓導主任一人;由軍訓主任教官兼任。
          4.設有二科以上者,每科置科主任一人,就各該職業學科編制
            內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5.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輔導教師一人,由專任輔導教師兼任
            。
  二、職員:
    (一)總務處所設文書、庶務、出納三組,每組各置組長一人。
    (二)會計室:依主計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三)人事室:依人事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四)幹事:六班以下者,置二人,每增六班,增置一人,其餘數達
          三班者,增置一人;另設有學生宿舍者,寄宿學生人數達一百
          人時,置幹事一人;每增寄宿學生二百人,再增置一人。
    (五)管理員:農業、工業及海事水產職業學校,每校置一人。
    (六)書記:每校置二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七)技士:農業工業及海事水產職業類科,每科置一人;商業、護
          理助產及家事職業學校每類置一人;裝有高壓電力六百伏特以
          上學校,增置一人,專責電器管理。
    (八)技佐:工業及海事水產職業類科,每科置一人,農業職業學校
          設有農機具工廠之科,每科置一人。
    (九)實習指導員:護理助產職業學校,每三班置一人。
    (十)醫師:每校置醫師一人,四十班以上增置一人;或得在預算額
          度內分科遴請合格醫師應診之。
    (十一)護士:每校置護士一人,七十二班以上,再增置一人。
    (十二)海事水產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用船之海事人員:依本府有關規
            定,另以預算員額訂之。
    (十三)設有游泳池學校,得在現有職員中調整具有救生員資格擔任
            之。

  職業學校教職員員額,每年度編列預算員額編制表,報由本府教育廳納
  入預算程序辦理。

  本省職業學校組織編制,除依「職業學校法」、「職業學校規程」規定
  外,悉依本基準之規定辦理。校內各單位職掌依省立各該職業學校分層
  負責明細表之規定辦理。

  設於本省內之私立職業學校,組織員額設置,得參照辦理。

  本基準未規定事項,如有特殊需要,由本府教育廳專案報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