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合作社選舉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2月23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各級合作社社員代表暨理監事之選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
  規則行之。

  合作社以召開社員大會為原則,如社員人數在二百人以上,確難召集社
  員大會時,始得就地域之便利,分組舉行會議,推選代表,舉行社員代
  表大會。
  前項各組代表名額,應依同一比率推選之。

  合作社社員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至五百人者,其社員代表之人數至少應為
  五十人;在五百人以上至一千人者,至少應為七十人;在一千人以上至
  三千人者,至少應為九十人;在三千人以上者,至少應為一百人。

  合作社社員代表之選舉,得就左列方式之一,由社員(代表)大會決議
  行之:
  一、無記名單記法。
  二、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其連記人數,不得超過各組分配代表名額二分
      之一。

  社員代表之選舉,得依章程之規定,採用候選人方式行之,分別通知社
  員,限期由各組社員三人以上書面連署(格式甲),推薦候選人,送經
  理事會登記後,訂期由社員就各組分配代表名額內圈選之(格式乙)。

  社員代表之選舉,理事會應於選舉前七日,將各組選舉日期、時間、地
  點、應選代表人數、選舉方法及候選人名單,分別通知各組社員,並公
  告之。

  社員選舉社員代表時,應繳國民身分證,經查核與社員名簿相符時,於
  本人名下簽名或蓋章(或捺左手大指模),領發選票,當場投票。
  社員代表之選舉,應有各組社員過半數之出席投票,始為有效。其未過
  半數者,得以各該組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合作社理事、監事之選舉,由社員(代表)大會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行
  之,其連記人數,不得超過規定名額三分之二。

  社員代表及理監事之選舉,應於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其按組分配名
  額者,應分別計算票數,以各該組得票較多者為當選,次多者為候補;
  其候補理監事人數,至多不得超過章程規定名額二分之一。
  前項當選人之名額,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由監選人員以抽籤
  方式決定之。

  合作社應於前條選舉揭曉後七日內,通知當選人就任,如有不願就任者
  ,應於接到通知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合作社,並以候補當選人依次遞
  補之。

  社員代表及理監事之選舉,如選舉人因故不能出席投票時,得以書面委
  託另一選舉人代理,同一選舉人以代理二人為限。但不得委託非選舉人
  代理。

  合作社選舉理事主席或監事主席時,應由理監事分別用無記名票選法選
  舉之,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應重行投票一次,如仍有相
  同,當場以抽籤決定之。

  合作社選舉社員代表時,應由理事會就各組社員中聘定選務人員(包括
  發票、唱票、記票)及監察人員各若干人;選舉理監事時,應由社員(
  代表)大會就出席社員
  (代表)中,公推若干人為選務人員及監察人員,辦理投票、開票事務
  。

  社員代表、理監事及理監事主席之選舉票,應由合作社製定之,並加蓋
  合作社圖記。

  選舉人領到選舉票時,應即親自繕寫選票,並投入票櫃,其不能自行繕
  寫者,得委託投票輔導組代為繕寫。
  前項投票輔導組由理事會就選舉人中聘定輔導人員二人與監察人員一人
  共同組織之。

  合作社辦理選舉完畢時,其選舉票應由選務人員及監察人員會同加封,
  由合作社妥為保存三年,並將當選人姓名及當選票數作成紀錄,呈報主
  管機關備查。

  合作社出席上級聯合社代表之選舉,準用本規則有關理監事選舉條文之
  規定。

  合作農場之選舉,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本規則自公布日施行。
@[(格式甲)]5Ⅰ
臺灣省法規彙編三冊 802頁(78.11.版)
@[(格式乙)]5Ⅰ
臺灣省法規彙編三冊 803頁(78.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