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祭祀公業之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發現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
  有漏列、誤列派下員者,得檢具全體派下員過半數同意書,敘明理由,
  向縣(市)政府(民政單位)申請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者,更正派下
  全員證明書;有異議者,應向法院提起派下權確認之訴,並依確定判決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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