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之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發現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 有漏列、誤列派下員者,得檢具全體派下員過半數同意書,敘明理由, 向縣(市)政府(民政單位)申請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者,更正派下 全員證明書;有異議者,應向法院提起派下權確認之訴,並依確定判決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