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祭祀公業派下員有變動時,其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應檢具左列
  文件,向縣(市)政府民政單位申請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後准予備查
  ;有異議者,應向法院提起派下權確認之訴,並依確定判決辦理。
  一、派下全員證明書。
  二、變動派下員之戶籍謄本。
  三、派下全員系統表。
  四、派下全員變動名冊。
  五、派下員拋棄書(無者免附)。
  六、規約(無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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