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派下員有變動時,其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應檢具左列 文件,向縣(市)政府民政單位申請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後准予備查 ;有異議者,應向法院提起派下權確認之訴,並依確定判決辦理。 一、派下全員證明書。 二、變動派下員之戶籍謄本。 三、派下全員系統表。 四、派下全員變動名冊。 五、派下員拋棄書(無者免附)。 六、規約(無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