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以管理人或派下員之一為申報人,並於申報期限內檢具左列文
件申報之:
一、申報書。
二、沿革。
三、派下全員系統表及現派下全員名冊。
四、土地清冊
五、派下全員戶籍謄本。
六、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
七、原始規約(無者免附)。
前項第五款派下全員戶籍謄本指自戶籍登記開始實施後至申報時全體派
下員之戶籍謄本。但無法檢附派下全員戶籍謄本時,得僅檢附現派下全
員戶籍謄本或族譜,同時應於派下全員系統表內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
致他人受損害者,申報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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