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縣(市)政府(民政單位)審查祭祀公業申報案,發現應提出之文件不
  符者,應通知申報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補正。
  申報案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之:
  一、申報人之資格不符者。
  二、不屬受理機關管轄者。
  三、逾期不補正或未完全補正者。
  四、涉及私權爭執者。
  同一祭祀公業有二人以上申報者,縣(市)政府(民政單位)應通知當
  事人於三個月內協調以一人申報,逾期協調不成者,均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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