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土地申報案經審查無誤後,縣(市)政府( 民政單位)應於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及其土地、祠堂、 辦公處或祖墓等所在地之村、里辦公處公告及陳列現派下全員名冊、派 下全員系統表、土地清冊三十日;並將公告文副本及有關資料交由申報 人於公告之日起連續刊登於當地通行報紙三日。 前項刊登報紙內容包括左列事項: 一、公告文副本內容。 二、現派下全員名冊。 三、派下全員系統表。 四、土地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