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祭祀公業土地申報案經審查無誤後,縣(市)政府(
  民政單位)應於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及其土地、祠堂、
  辦公處或祖墓等所在地之村、里辦公處公告及陳列現派下全員名冊、派
  下全員系統表、土地清冊三十日;並將公告文副本及有關資料交由申報
  人於公告之日起連續刊登於當地通行報紙三日。
  前項刊登報紙內容包括左列事項:
  一、公告文副本內容。
  二、現派下全員名冊。
  三、派下全員系統表。
  四、土地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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