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前條公告事項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 內以書面向受理申報之縣(市)政府民政單位提出。該單位應於公告期 間屆滿後將異議書轉知申報人於三十日內申復,並將申報人之申復書繕 本轉知異議人;異議人仍有異議時,應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 法院提起派下權確認之訴,並將訴狀副本及起訴證明送縣(市)政府民 政單位備查。 前項申報人未於申復期限內申復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