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動員時期食米配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7月05日

條文關聯

  實施疏散地區之留居人口,於動員時期辦理配售食米時,得持同經民防
  主管機關加蓋留居人口戳記之配售米購買證及戶長印章,向該轄區內經
  指定之承辦機構,按該戶之留居人口數,每次每人白米三.六公斤之標
  準計算。購買配售米,每次並以十日為準。但於每次配售米期間內未購
  買者,不得補購。
  留居人口戶,不得將加蓋留居人口戳記之配售米購買證及戶長印章轉借
  給他戶購買食米。違者,取銷其購買權利。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