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疏散地區之留居人口,於動員時期辦理配售食米時,得持同經民防 主管機關加蓋留居人口戳記之配售米購買證及戶長印章,向該轄區內經 指定之承辦機構,按該戶之留居人口數,每次每人白米三.六公斤之標 準計算。購買配售米,每次並以十日為準。但於每次配售米期間內未購 買者,不得補購。 留居人口戶,不得將加蓋留居人口戳記之配售米購買證及戶長印章轉借 給他戶購買食米。違者,取銷其購買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