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機料廠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8月14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組織規程第十
  條之規定訂定之。

  本公司機料廠(以下簡稱本廠)置廠長一人(由正工程司兼任),承本
  公司總經理之命,受本公司機料處處長業務督導,綜理廠務,副廠長二
  人(由正工程司兼任)襄理之。

  本廠設左列各課、室:
  一、機務課:設底盤裝修、車身修造、配製再生、引擎翻修、車胎翻修
      等工場及生產管制股,掌理全廠機務業務,執行各項工程計畫考核
      事項。
  二、料務課:設供應管制、倉儲、清點交接三股,掌理器材採購之籌劃
      、保管、供應、存量控制、料卡之登記,物料提運與發送及廢物之
      處理事項。
  三、技術品管室:掌理車身、機件及廠房設計、保養修理製造等品質管
      制,進出廠檢驗、物料驗收、技術研究發展,編譯保養工作規劃,
      技術輔導事項。
  四、行政室:掌理文書、出納、庶務及研究發展管制考核事項。

  本廠置課長二人(由各級工程司兼任)、主任二人(內技術品管室主任
  由各級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六人、副工程司八人、專員一人,並置
  場長、股長、幫工程司、課員、工務員、助理工務員、監工員、材料管
  理員、材料員、辦事員、雇員、業務士、技術士等各若干人,其人數另
  以預算員額定之。

  本廠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辦事員、雇員等各若干人
  ,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並兼辦統計事務
  。

  本廠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置助理員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
  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本廠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員額定之
  ,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
  理。

  本廠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廠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本規程經董事會通過,報奉核准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