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理畜犬,預防狂犬病,維護環境
衛生及安寧,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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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犬管理之權責劃分如左:
(一)畜犬生體檢查,狂犬病預防等事項,主管機關為本府建設局、執
行機關連江縣農改場。
(二)野犬捕殺、焚化、掩埋等事項及有關環境衛生工作,主管機關為
縣衛生局、執行機關為鄉公所。
(三)畜犬管理工作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遇有障礙,非警察協助,不
足以排除時,得請警察機關予以協助,但有畜犬傷人或妨害安寧
秩序時,逕由警察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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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犬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攜至本府指定之處所接受
狂犬病預防注射或生體檢查。
(一)出生滿三個月者。
(二)距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所載免疫期限屆滿前十日以內者。
(三)自台或外國進口之畜犬經檢疫放行者。
前項第二款之預防注射,主管機關應於免疫期限屆滿前十五日,通知畜
犬所有人或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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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犬經狂犬病預防注射後應序登記,並發給預防注射證明書及登記牌。
前項畜犬登記牌應懸掛於犬頸,預防注射證明書,由畜犬所有人或管理
人保存,在免疫有效期間內有損壞或遺失者,應申請換發或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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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畜犬生體檢查,狂犬病預防注射及發給證明書、登記牌應向畜犬所
有人或管理人酌收費用,並解繳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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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畜犬所有人或管理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
內,辦理畜犬變更或註銷登記。
(一)畜犬所有人或管理人地址變更者。
(二)畜犬轉讓者。
(三)畜犬死亡或失蹤者。
前項第二款受讓人應檢具畜犬轉讓書,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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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犬所有人或管理人攜帶畜犬至戶外或出入公共場所者,除小型犬外,
應繫犬鏈,必要時應加戴口罩,如便溺,並應負責立即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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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犬未懸掛及懸掛逾期之狂犬病預防注射登記牌,得按野犬處理,野犬
及經檢查有狂犬病徵之畜犬應予捕殺焚化或掩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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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犬如有異狀或傷害他人,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即攜帶畜犬至轄區鄉公
所,由該所通知農政單位並依家畜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辦理,所需費用
由畜犬所有人或管理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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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犬傷害他人,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即將被害人送醫治療,醫師或護理
人員執行業務發現有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患者時,應即報告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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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內不得經營畜犬買賣業及設立畜犬訓練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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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機關或家畜疾病防治機關發現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時,應立即相互
通報,迅速採取緊急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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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犬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有左列妨害衛生或安寧秩序之行為。
(一)任由畜犬在道路或公共場所便溺。
(二)疏縱畜犬於道路或闖入他人建築物。
(三)飼養畜犬影響安寧經勸導不加改善或污染環境。
(四)任意棄置畜犬屍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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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者,依家畜傳染病防治條例,廢棄物清理法及其他
有關法規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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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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