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連江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3年7月21日

條文關聯

  下列時間不得施放行走類、爆炸音類、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
  一、每日上午六時前。
  二、每日下午十時後。
  年節或特殊節慶經本府公告之日期,得不受前項限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