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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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制定依據

1. 入出國及移民法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
  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
  因前項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其受
  侵害情況,向主管機關申訴。
  前項申訴之要件、程序及審議小組之組成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