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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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7日

制定依據

1. 警察勤務條例 中華民國089年07月05日
  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
  督導。
  前項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偏遠警勤區不能與其他警勤區聯合實施共同勤務者,得設警察駐在所,
  由警員單獨執行勤務。
〔立法理由〕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第二項所列「省」之部分予以刪
  除,修正改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另基於分駐所、派出所之設置具有全
  國一致性考量需要,宜由中央統一辦理,爰將直轄市權限一併刪除,改
  由內政部警政署統一訂定,另將「標準」修正為「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