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 督導。 前項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偏遠警勤區不能與其他警勤區聯合實施共同勤務者,得設警察駐在所, 由警員單獨執行勤務。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第二項所列「省」之部分予以刪 除,修正改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另基於分駐所、派出所之設置具有全 國一致性考量需要,宜由中央統一辦理,爰將直轄市權限一併刪除,改 由內政部警政署統一訂定,另將「標準」修正為「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