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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制定依據
1.
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067年01月06日
第十三條
在未設領館之處所,得酌設商務代表處,或酌派名譽領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