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人民及依法成立之機關團體之自衛槍枝,依本條例管理之。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持有、申請查驗給照、異動、處分、徵借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法規命令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依據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二項,明確訂定有關現役軍人自衛槍枝之持有、申請查驗給 照、異動、處分、徵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授權由國防部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