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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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制定依據

1. 私立學校法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現行法規)
  私立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數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學校主管機關
  定之。
  私立學校每學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應予公開,並應於學校資訊網路
  公告及於招生簡章載明。
2. 大學法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大學,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
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
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
定之。
3. 專科學校法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
民國國籍、重讀同一教育階段者,不適用之。
前項免納之學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公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
校於註冊時逕免繳納;私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
造具清冊函報教育部請撥經費。
除第一項免納學費規定外,專科學校得向學生收取費用;其免納學費之一
定條件與補助、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教育部定之。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專科學校,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
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
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
育部定之。
專科學校違反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者,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公立學校:由學校核予相關人員行政懲處;教育部、直轄市政府得扣
    減補助款或招生名額,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至改善為止。
二、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五條移列,第五項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