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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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制定依據

1. 大學法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現行法規)
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
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
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
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
請求,代收會費。
大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受理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
服學校之懲處、行政處分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
前四項之辦法,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2. 專科學校法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現行法規)
專科學校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與其學業、生
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
專科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
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
請求,代收會費。
專科學校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並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受理學生、
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
,以保障學生權益;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
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前四項之實施規定,於各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