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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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制定依據

1. 專科學校法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現行法規)
專科學校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教師之聘任資格,
依有關法律之規定;其屬具有專業技術能力、以技術報告升等通過,並具
有豐富實務經驗或專業證照者,得優先聘任。
專科學校得置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富有實際技術經驗之人員,擔任專業
或技術科目之教學;其分級、資格、員額、聘任、升等、解聘、停聘、不
續聘、申訴、待遇、福利、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
益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