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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制定依據
1.
職業學校規程
中華民國094年09月06日
第四條
職業學校每班學生人數以二十五人至四十五人為原則。但情形特殊者, 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