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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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職試辦學年學分制學校實施學徒式教學暫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7月24日

制定依據

1. 職業學校法 中華民國084年01月18日
  職業學校之教學科目,以著重實用為主,並應加強實習與實驗;其課程
  標準、設備標準及實習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為建立職業學校基礎,國民中學之職業科目及技藝訓練,應參照前項規
  定辦理。
  職業學校應配合社會需要,辦理推廣教育及建教合作;其辦法由教育部
  定之。
2. 高級職業學校試辦學年學分制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084年09月26日
壹、總則
一、本要點依據職業學校規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高級職業學校試辦學年學分制,悉依本要點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
    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高級職業學校試辦學年學分制之目標如左:
  (一)改善現行學時制及留級的缺失。
  (二)提供學生適性的課程及教學,以適應個別差異。
  (三)落實能力本位的教育理想。
  (四)擴大學校依教育理想辦學的空間。
  (五)為未來新課程實施學年學分制奠定基礎。
四、試辦學校由教育部及省市政府教育廳局指定之。
五、試辦學校自參與當學年度之入學新生起採行學年學分制。
六、學分之計算方式,以每週授課一小時滿一學期或總授課時數達十八小
    時為一學分。
七、學生修業年限規定如左:
  (一)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夜間部學生增加一年。
  (二)成績優異學生得縮短其修業年限,以一年為限。
  (三)在規定修業年限內未能修足規定學分者,得延長修業年限,以三
        年為限。
八、學校得組成課程發展委員會,以現有課程標準為基礎,依左列規定訂
    定實驗課程,提教務會議討論通過報由主管機關核定轉請教育部備查
    後實施:
  (一)總修習學分數
        1.各科總修習學分數不得少於一六0學分。
        2.週會、班會、團體活動不計學分。
  (二)課程架構
        1.依科目類別分為一般科目、專業科目  (含實習科目)  與活
          動科目。一般科目與活動科目之教學時數以不減少為原則,專
          科科目之教學時數得配合總授課時數而減少。
        2.依科目自由度分為必修科目及選修科目,比例如次:
          類    別                比      例
          必修科目                50%~70%
          選修科目                30%~50%
  (三)科目學分
        1.一般科目與活動科目之名稱以不更動為原則。
        2.實習科目不得減少,惟可分割成數個模組或單元核計學分。
        3.專業科目得適度減少,必要時得更動科目名稱及大綱。
        4.選修科目以達成教育目標為前題,並參考師資、設備、學生之
          志趣及需要而開設,原則開設比規定選修學分更多之教學科目
          ,提供學生自由選讀。
九、學生每學期應修學分數規定如左:
  (一)每學期最低修習學分數以二十七學分為原則。
  (二)延長修業年限及重讀之學期應修學分數由各校自行訂定。
  (三)成績優異者每學期得酌增修習學分數,其標準由各校自行決定。
十、學校應依左列規定及科別特色訂定各科畢業標準
  (一)修業年限符合規定
  (二)群育、德育符合現行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
  (三)必修科目應修足且及格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及格之畢業總學分數至少在一六0學分以上。
十一、學生修業期滿,並達到畢業標準者,應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其不
      符合畢業標準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十二、學校為辦理補考及重補修,在不縮短各科目教學時數下得調整行事
      曆,惟以一週為限。
十三、學校為推動學年學分制應編列經費預算或由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四、學校修訂實施計畫而涉及學生權益時,得依本要點或本要點訂定前
      之有關規定從寬採認。
十五、學校應擬定實施計畫報由主管機關核定後轉請教育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