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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20日
制定依據
1.
師資培育法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第十六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應配合師資培育之大 學辦理全時教育實習。主管機關應督導辦理教育實習相關事宜,並給予 必要之經費與協助。